禽肉制品国家标准的实施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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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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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禽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生产工艺要求、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包装标识要求、储存和运输要求,以及质量追溯和召回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产和销售的禽肉制品。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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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对于本标准的理解和实施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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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标准中,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禽肉制品:
1. 禽肉制品:以禽肉为主要原料,经过加工处理、配料、腌制、成型、烘烤或熏烤等工艺制成的肉类食品。
2. 新鲜禽肉:指从活禽中宰杀后,经过冷却、分割、包装等处理,未经过任何防腐处理的禽肉。
3. 冷冻禽肉:指经过宰杀处理后,在低温下冷冻并保存的禽肉。
4. 腌制禽肉:指以食盐、糖、酱油等调料腌制,使禽肉具有一定的咸味和风味的肉类食品。
5. 熏烤禽肉:指经过腌制或烘烤等工艺处理后,再以烟熏工艺制成的具有特殊风味的禽肉食品。
四、原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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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料禽肉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肉。
2. 原料禽肉应来自合法养殖场,并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
3. 原料调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五、生产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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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工艺流程应科学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2. 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艺和添加剂。
3. 生产过程中应对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六、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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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企业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 生产场所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3. 生产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4. 生产过程中应遵循“清洁卫生,预防污染”的原则,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七、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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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产品进行定期检验。
2. 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具体检验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3.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八、包装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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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包装应符合食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标注准确、清晰、醒目。
2. 产品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3. 产品包装和标识不得误导消费者,应真实反映产品的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