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食品管理办法

冷链食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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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食品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冷链食品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冷链食品生产、流通、贮存、销售以及从事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二、冷链设施建设

1. 冷链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考虑地理、气候、资源等因素,合理布局、科学设计。

2. 冷链设施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其功能和性能满足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需求。

3. 从事冷链物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冷链设施设备,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4. 冷链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和安全的规定,不得存放、运输、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冷链食品生产

1. 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冷链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3. 冷链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温度控制措施,确保食品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保持适宜的温度。

4. 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追溯管理。

四、冷链食品流通

1. 从事冷链食品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冷链食品流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追溯体系。

3. 冷链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控制,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 对于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采取适当的温度控制措施,保证其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保持适宜的温度。

五、冷链食品监管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冷链食品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冷链食品生产、流通、贮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4.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冷链食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六、法律责任及处罚

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对于存在冷链设施不符合标准、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3. 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冷链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4. 对于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